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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

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

时间:2022-04-19 18:07:35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维联网讯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开始使用刑法教义学或刑法信条学的概念。"法律教义学一词源于希腊语中的'Dogma',Dogma这个概念首先在哲学中使用,然后在(基督的)神学中使用。Do...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开始使用刑法教义学或刑法信条学的概念。"法律教义学一词源于希腊语中的'Dogma',Dogma这个概念首先在哲学中使用,然后在(基督的)神学中使用。Dogma是'基本确信'、'信仰规则'的意思,它不是通过理性的证明,而是通过权威的宣言和源自信仰的接受来排除怀疑。"换言之,"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权威不是建立在人们对它的理性研究之上的,而是借助于政治上的强者。因此,传统法学对法律的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一种对之深信不疑的基础上,而鲜有批判精神。一如对圣经的解释态度,法律解释学亦被归属为一种独断型解释学……它的前提是:文献中的意义是早已固定和清楚明了的,无需我们重新加以探究"。法律教义学实际上追求的是狭义的和本义的法学,它至少是三种活动的混合体:"(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一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不难看出,刑法教义学原本就是刑法解释学或者狭义的刑法学。此外,刑法解释学之所以将刑法作为基本确信、信仰规则,还因为解释原本就是承认被解释对象的存在,如果对之予以否认,就难以成为解释。

  事实上,德国、日本以及其他国家的学者所撰写的刑法学教科书,就是刑法教义学的载体,当然也是刑法解释学的载体。我们不能说这本教科书属于刑法教义学,那本教科书属于刑法学或者刑法解释学。不管是使用刑法教义学的概念还是使用刑法解释学的概念,解释学永远是刑法学的本体;对个别刑法条文的批判,虽然并不排斥在刑法教义学之外,但只是例外(至于解释性的批判,在刑法教义学中则是常见现象)。没有必要区分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也不要试图在刑法解释学之外再建立一门刑法教义学。更不要以为,将刑法解释学更名为刑法教义学之后,我们的刑法学就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事实上,刑法解释学中反复使用的解释目标、解释方法、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解释态度等概念,也不可能由教义目标、教义方法、教义理由、教义技巧、教义态度等概念所取代。(004325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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