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律贤道圣

诉讼法学的开拓者陈光中(一)

时间:2022-05-07 20:11:50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维联网讯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陈光中,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

  陈光中,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2001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终身教授称号。从50年代初,陈光中开始从事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是国内公认的刑事诉讼法领域第一人,外国法学教授评价他是世界级法学家。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他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史和国际刑事人权法的研究,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他长期领导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推动了我国司法和法治的进步,获得了多项重要奖励。他曾牵头拟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对2018年《监察法》的制定也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全国第一个诉讼法学博士点,他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1994年卸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一职后,他继续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至今,他已培养博士10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众多高级法律人才。

  人物经历

  1952.07,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1952.07—1952.09,留北京大学法律系任助教。

  1952.09—1972.04,调至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工作。

  1972.04—1978.07,在广西大学中文系、哲学系担任近代史、哲学史教学工作。于1978年被评为副教授。

  1978.07—1982.09,调回北京到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工作,期间参与编写中学《中国历史》(古代部分)教科书。

  1982.09—1983.08,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

  1983.08—1988.06,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期间1985年起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六年)。198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博士生导师。1987年,被评为教授。

  1988.06—1992.05,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

  1992.05—1994.03,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1994.03—2001.10,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期间1995年12月创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任中心主任。2000年10月担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2006年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称为研究中心,担任中心名誉主任)。

  2001.10—今,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转型"团队首席科学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重点研究司法改革,撰写中国司法制度史。
  社会兼职

  1984.10—2006.09,连续五届担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会长(第一届干事会总干事,1996年11月第四次换届,改称理事会,担任会长)。

  1986.06—2003.06,连续三届(第二届至第四届)被聘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

  1991.05—2003.11,连续两届(第三、四届)当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1995—2001,连续三届(第二届至第四届)被聘为国家图书评奖委员会委员。

  1997—2004,被聘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1999.05—2015,被聘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1999.06—2015,被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03.11—2013,被聘任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2004.06—今,被聘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召集人。

  2006.09—今,被聘任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2012.07—2019,被聘任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2014年5月被选任为学术委员会主席。

  2015.06—今,被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聘任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学科(第三版)》主编。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的决定》聘任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聘期为五年。

  学术思想

  陈光中治学严谨,崇尚科学,倡导创新,注重务实。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密切注视国际研究动向和趋势,几十年来孜孜以求、笔耕不辍,著述立说,出版著作43部、教材19本、论文300余篇 ,形成了自己系统的学术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开拓

  (1)刑事诉讼价值观

  陈光中经过长期思考,根据哲学上的平衡论、矛盾对立统一观,遵循刑事司法规律,结合刑事诉讼实践,提出动态平衡䜣讼价值观的理论。具体到刑事诉讼法学,主要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控辩对抗和控辩和合相统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等五方面内容。这五个方面的关系在平衡与不平衡之间循环往复,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程序是保护实体正义的手段,同时具有独立价值,既要反对程序工具论,也要反对唯程序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要因时因地制宜;客观真实绝对化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达成,要追求法律真实,但不能放弃和否定客观真实;控辩平等对抗并非只追求对抗而不求和解,控辩统一于公正的审判;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效率以公正为前提,追求公正的同时应努力兼顾效率。

   "动态平衡诉讼观"是陈光中一以贯之的学术思想,是刑事诉讼理论的新发展,对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

  (2)刑事诉讼目的观

  陈光中主张法的权利本位观,刑事诉讼在总体上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打击犯罪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权。但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内涵,狭义上应指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应当是保障的重点。我国传统上重打击轻保障,因此既要讲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又要重点突出保障人权。应当将"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条文。同时,他认为强调人权保障并不意味着放弃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而是主张在加强人权保障的同时防止削弱打击犯罪,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强化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

  (3)刑事诉讼结构观

  陈光中认为,科学而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才能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现代法治的刑事诉讼结构应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的原则。他主张,中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两个三角结构:一个是在审判阶段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结构。另一个是审前阶段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审批逮捕、审查起诉的中立裁决者组成的三方结构。

  此外,他还认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种诉讼结构各有长短,两者适当结合最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吸收西方两大诉讼结构的长处来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近似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同时又不能完全照搬,应保持法官在庭审中有限的主动性。

  2、力主司法改革

  陈光中一直关注司法改革,主张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他发表的两篇力作:《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与龙宗智教授合写)和《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比较集中地表述了他对于司法改革的主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应当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保证司法的亲历性和判断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二,司法独立,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陈光中认为司法独立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应当坚持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组织(包括党委和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组织领导,原则上不宜具体参与办案工作;应当明确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二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协调与配合的关系;理顺权力机关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人事上,司法机关领导的提名和任免,应当强化上级党委和上级司法机关的作用。在财政上,改由中央和省级统一拨款或为主拨款,减少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同级行政机关的依赖性。第三,正确认识、理性对待三机关的关系。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对于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性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缺陷,应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应当维护控辩平等,加强审判的中立性;加强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防止互相配合侵犯当事人权利;以及建立当事人权利的司法审查救济机制。第四,规范大要案办案程序。保证"打黑"等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第五,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审委会、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改革。第六,塑造高素质、有权威的司法官。应继续推动司法官职业化,提高司法官待遇,延长司法官聘任时间。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以上相当部分主张被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改革决定所吸收。

  3、对古代司法制度的批判和借鉴

  陈光中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直有着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20世纪80年代初,陈光中推出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书,是解放后最早系统研究古代刑事诉讼的专著。该书对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强制措施、证据制度、法庭审判、上诉、复审和复核制度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该书中,他提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皇帝(或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司法从属于行政。第二,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第三,维护宗法制度和宗族统治。第四,刑讯逼供,罪从供定。第五,实行纠问式诉讼,程序不完备。第六,具有重狱讼、慎刑罚的精神。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教授认为首先要批判其专制主义、落后野蛮的东西,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中的流毒,如刑讯逼供现象、等级特权思想,仍是当今司法实践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对现代法制建设有意义的制度,如:法官责任制度、回避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录囚制度等。

  2017年,陈光中推出了新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新版补充了大量史料和新发掘文献,对原版各章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增修和改写,还新增了"民事诉讼制度"一章,总字数42万,篇幅扩充一倍以上。在绪论部分,陈光中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概括为七点:一、君主专制司法;二、贵贱尊卑不平等司法;三、仁政德治司法;四、监察吏治发达;五、公正司法;六、和谐息讼司法;七、重刑轻民,民事诉讼不够发达。陈光中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根植于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于君主专制的政治统治,并以儒家思想为主调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为底蕴。古代司法制度史是一部司法文明发展史,崇尚明德慎刑、公正断狱、严核死刑,强调治吏监察,重视教化调解,凝聚着古代统治者运用司法手段治国理政的智慧和经验;同时它又是一部体现君主专制主义的历史,司法从属于行政、纠问式诉讼、刑讯逼供、供重于证、罪从供定等特征,反映了传统司法的野蛮与残酷。古代优秀的司法传统值得今人珍惜和传承,而那些落后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则需要加以批判和摒弃。新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已获批准正式列入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将会翻译成英、法两种文字在国外出版。

  4、刑事证据制度的探索

  (1)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真实观

  陈光中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他不同意否定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观点。他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力求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他主张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由于诉讼证明的复杂性,诉讼价值追求的多元性,刑事证明不能只适用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而是要有层次性,如适用推定等,这样就必须适用法律真实原理。但是如果法律真实不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必然不同程度地走向主观主义。

  (2)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定罪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其中"事实清楚"是主观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客观标准。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其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条件。但不能照搬西方对排除合理怀疑关于"接近确定性"或"95%"的解释。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应达到结论唯一性,以严防冤案的发生。

  (3)刑事证明理论

  陈光中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在广义上,应当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他们所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对于证明责任问题,他主张对举证责任和职务证明责任进行区分,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对法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而职务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基于职责,在诉讼证明中所应达到的要求,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处理性决定时必须具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它要解决的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犯罪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问题。

  (4)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的完善

  陈光中主张为了实现证据制度上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根据国际人权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外国的证据法,应当确立以下原则、规则: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传闻证据规则等等。他力主疑罪从无,认为疑罪从轻实质上是有罪推定并且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成因。1996年刑诉法修改,增加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重要规定,这与陈光中的努力有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陈光中主张建立相对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刑讯获取的口供一律排除,不具有证据效力;实物证据则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应采取裁量排除原则,即根据违法程度、案件的性质、公益的保护等因素综合加以酌量考虑,具有一定的弹性。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上,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为非法取得并提出相关线索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取得,其证明标准为确实充分,至少要达到证据明显优势。

  5、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1)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

  陈光中认为,在当前,刑讯逼供是最大的程序不公,冤枉无辜是最大的实体不公。为了遏制刑讯逼供,陈光中主张,扩大刑讯手段的解释范围,即刑讯不仅指对肉体上的施加暴力,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实现看守所中立,并由其进行全程录像或者录音;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相对的沉默权。

  (2)完善辩护制度

  陈光中始终认为,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1955年他在《政法研究》上发表的处女作论文中就通过介绍苏联辩护制度主张在新中国建立辩护制度。后又在两次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及发表的文章中,力主不断完善辩护制度。如主张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收集证据等。他是最早主张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全程实行法律援助制度。

  (3)强化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陈光中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提出应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在上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主张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经立法部门和学者的共同努力,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赋予了他申请回避权和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从而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当前他又主张制定新法,创建被害人救助制度。

  (4)腐败犯罪案件侦查手段的完善

  陈光中认为,在我国的腐败犯罪案件侦查中,检察机关取证能力较为有限,难以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腐败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使用控制下交付、特工行动和电子或者其他监听形式等特殊侦查手段。但我国1996年刑诉法对这些手段均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他建议,修改刑诉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反腐败侦查部门有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2012年刑诉法再次修改时吸收了此建议,将特殊侦查手段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制范围之内。同时,他特别强调,在强化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也非常必要。

  (5)二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陈光中认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1996年刑诉法修改对二审审判改革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6)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陈光中认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死刑复核程序是最后一道把关的程序,应当向诉讼化方向进一步完善:第一,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第二,必须有辩护人参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参加。第三,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重要证据要认真细致地核实,必要时可以到当地召开不公开的听审会,通知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到场,对证人、鉴定人等言词证据来源加以质证,以便更有效地判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以上部分主张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

  (7)再审程序的改造

  陈光中认为,我国传统观念上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具有片面性。现代化的再审程序必须把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规则、程序安定性与纠正错判结合起来,区别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人两种情况做不同处理。他认为在再审理念上不能只强调程序终局性而不注意纠正生效裁判实体错误,特别是对无罪错判有罪的已生效裁判任何时候都应当允许申诉,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后,必须加以改判平反,还无辜者以清白。

  (8)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

  陈光中认为原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被追诉人的特点关注和权利保障很不够,主张再修改时应专章设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规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全面调查、分案处理和办案人员专业化的制度;实行指定辩护制度,提高逮捕标准,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并率先提出增设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以上主张大多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9)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陈光中认为,近些年来,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理念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实务部门通过开展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中国"和为贵"的传统和谐文化,能有效地解决刑事犯罪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有利于提升被害人的程序性主体地位并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应当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还应加以规范,使其发挥最大功能,将弊端减少到最低限度。如防止被害人漫天要价以及放纵犯罪或者处罚过轻现象。

  (10)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陈光中教授就率先关注和倡导建立中国的刑事赔偿制度。他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当尽快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使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他建议,享有刑事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应当包括错误羁押和错判,错判以无罪枉判为限。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他认为,我国确立刑事赔偿制度时应当以赔偿经济损失为主,赔偿金应当由国库支付。他还建议,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挟嫌报复、玩忽职守,造成错误羁押,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除了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建议,后来大多被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所吸收。十多年后,根据法治建设发展,立法机关启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陈光中积极参加修改座谈会,还在权威刊物发表论文,对如何改革刑事赔偿制度提出系统建议,其中不少主张为2010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所吸收。

  6、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研究

  (1)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

  在联合国司法准则问题的研究上,陈光中率先敏锐地认识到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其研究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1998年,陈光中与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合作推出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是国内最早专门探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的专著。他认为,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认真、严格地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的现象。他认为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在保护人权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条件,努力使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在我国能真正得以实现,必要时还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与国际条约相接轨。

  2002年,陈光中主持起草了《关于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并公开发表在《政法论坛》杂志上,他希望通过该建议书促进我国早日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促使我国人权状况进一步改善,促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对于我国批准和实施该公约的条件问题,他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基本具备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对于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协调问题,他认为,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将来应当对该问题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确立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对于该公约条款的保留问题,陈光中建议,在批准公约时尽量不保留,把保留和声明的条款减少到最低限度。关于该公约的批准时间问题,他建议,我们应当积极创制条件,认真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以争取尽快批准公约。

  (2)对外国法治经验的借鉴

  早在1988年,陈光中主编了《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界第一部系统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专著。在对待外国法治的态度上,陈光中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法治的一些内容,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阶级性予以否定,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特别是从"二战"结束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和发展,其中有些方面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向。这些规律和趋向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2004年,陈光中教授又主编出版了《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一书,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立法的最新变革动向以及联合国有关刑事诉讼的条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及探讨刑事司法发展规律提供重要资讯。但是,陈光中教授从来不盲目相信西方的制度,认为,对外国法的移植和吸收,必须同本国国情相结合。

  7、国家治理现代化

  陈光中的学术视野不限于诉讼法领域的研究与拓展,还密切关注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并有深度的思考。他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实现国家治理的道路、理论、制度、政策、方针的综合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党的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和社会体系,其治理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和军事等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有六项,包括:民主治理、法治治理、公正治理、文明治理、清廉治理和高效治理。并且提出一些中肯的具体建议,例如,应当完善民主集中制,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公布官员财产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加快制定民法典等。(004336220507)

Tags:
    匿名评论
  • 评论
人参与,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