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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占有的具体判断

时间:2021-10-19 16:53:22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维联网讯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对占有的判断分为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的归属判断,两个判断所起的作用不同。如果是没有人占有的财物,就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果是遗忘物,可以成为遗忘物侵占罪的对象);如果是...

  对占有的判断分为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的归属判断,两个判断所起的作用不同。如果是没有人占有的财物,就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果是遗忘物,可以成为遗忘物侵占罪的对象);如果是自己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物,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可以成为普通侵占罪的对象)。

  1、一般来说,他人尤其是所有权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当无疑问。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例如:秘书或者助理与上司同行时帮助上司提着公文包的,该公文包依然由上司占有。

  2、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他人支配的空间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所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住在宾馆的行为人即使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该睡衣也是由宾馆主人占有,行为人只是辅助宾馆主人占有该睡衣。同样,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顾客同样是辅助占有。

  3、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由饲主占有。

  4、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或者说只要他人可以没有障碍地取回财物,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该财物。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比较短暂,就仍应认定甲仍然占有着自己的提包。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判断财物是遗忘物还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时,要以行为人的行为时的状态为基础进行判断,亦即,应当以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被害人在时间上、空间上与财物的距离作为判断资料,而不是以被害人事后发觉的时间为基准进行判断。

  看两个例子,就容易明白上面的阐述。

  例1、乙将手提包放在公园椅子上,离开时忘了拿走,在乙离手提包只有15米远时,甲拿走了手提包,但乙在离开半小时后,才想起手提包的事情。由于甲是在被害人离手提包只15米远时拿走了手提包,此时应当认定手提包仍然由乙占有,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能因为被害人是半小时后才想起来手提包的事情,就认定为遗忘物。

  例2、B将手机放在餐馆大厅的餐桌上,就餐结束后在餐桌附近的收银台付款忘了拿手机,走出餐馆后十五分钟才想起忘了拿手机。但事后查明,A是在B付款时将手机拿走的。由于B付款时离开手机的时间很短、距离很近,故此时手机仍然由B占有,行为人此时拿走手机,构成盗窃罪,而不能因为被害人离开了餐馆15分钟才发现,就认定手机是遗忘物。

  5、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宾馆内的财物,属于宾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

  6、是否肯定死者的占有,直接影响行为的性质。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其二,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其三,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后两种情况认定为侵占罪(详细剖析见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六版第1233页)。

  7、在封闭的特殊空间,只要所有权人、占有人在场,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例如:飞机上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再如:乙提着自己的手提包去丙家做客,乙将手提包随手放到丙家任何地方,该手提包仍应认定为由乙占有,而不是由丙占有。即使乙与丙一起到户外散步,短暂离开丙家,乙放在丙家的手提包也仍由乙占有。

  8、存款的占有归属。存款是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存款人占有的是存款债权,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

  9、数人共同管理财物,有上下主从关系时,占有归属上位者,有特殊约定的归属服从约定。

  10、行为人受他人委托保管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行为人只是辅助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11、关于运输中的财物,归所有权人占有,司机和押运人员属辅助占有。有约定的服从约定。

  12、没有上下主从关系的共同占有。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占用财物。在共同占有的场合,其中一人没有经过其他共同占有者的同意,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第三者所有,同样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本文详细内容参见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六版第1231-1235页)(No004249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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