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被骗人数的广泛性,也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
我国当前集资诈骗犯罪频繁发生,而且往往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广、涉案人数较多,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公民财产的严重损失,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特殊密切,类案件的发生容易引发社会局面的波动。2018年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新版的出台,反映了国家开始重视集资诈骗犯罪。本文对这一犯罪问题进行剖析阐述,为下一步预防工作提供建设性的理论支撑。
集资是资金利用的一种有效途径,合法合理的集资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与民间资金富余的矛盾。但是如果集资活动缺乏法律制约、任其发展,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旦社会集资链条中的某一部分出现了问题,不但会影响到金融等领域,更严重的会增加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因素,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作为其中的一种,它不但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恶性的群体性事件,搅乱正常的社会经济、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由此,文章分析了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总结了集资诈骗的社会危害,并提出了集资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
(一)非法性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归个人或者本单位控制之下的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将募集的资金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即可构成本罪,至于是将转归自己的资金如何处置则在所不问。
(二)涉众性
集资诈骗犯罪大多都采取类似于网络发展的形式,在多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点。犯罪分子明知允诺的高回报是不可能兑现的,但为了使受害者信任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取更多的资金,他们对先期投资者信守承诺,把后期投资人的钱给他们作为投资的回报,获利的投资人得到回报后也成了宣传者,使更多的人信服,结果是受害者的数量急剧增加。能够形成规模的集资诈骗活动往往欺骗性高,涉及的人员范围比一般犯罪要广,职业跨度也较其他犯罪宽。
(三)手段多样性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种新兴产业市场不断得到发展,而由于新兴产业管理经验不足、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极易成为犯罪分子投机的场所。违法犯罪分子为了筹集到更多的资金、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而且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比如用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的方式非法集资:进行果园或庄园开发等方式非法集资;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集资;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加盟费等非法集资。
二、集资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
(一)、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危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重要性要求国家通过金融规范有效控制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的良性状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金融结构的均衡性;融资行为的有规则状态。由于集资诈骗本身是通过向社会公众集资,使得社会上大量的闲置资金脱离国家金融管理的控制而无秩序无规则地运行,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管理的调控。当国家对金融管理失去调控的时候,金融结构必定失衡,由此引发国家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而无法运行,最终导致国家经济运行和政府管理的失控,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因此作为一个国家最严厉的刑法必须予以制裁,集资诈骗也就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由于集资诈骗的本质,即“骗”所决定的。不管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行为人都是编造某种虚假的事由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行为人。集资人诈骗所得的财产不是为了暂时的使用而日后归还,而是为了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使该财物真正的成为集资人所有。因此当集资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往往无法追回被骗财物,再加上国家法律并不保护受害人这种投资行为,使得受害人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三)、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集资诈骗利率远远超出法定利率,这必然会诱使部分储户将积蓄投向非法集资,大大削弱了银行筹资能力,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银行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此外,犯罪分子在难以维系高昂的结息或者达到一定涉案金额之后,往往携款逃到境外,造成国家大量资金流失国外。因此非法集资一方面破坏国家的利率政策:一方面破坏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另一方面给国家造成大量经济损失。
(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集资诈骗出现兑现危机或犯罪嫌疑人携巨款潜逃后,受损失的群众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矛盾往往转移到党和政府领导机关,认为党和政府处理不当,上访请愿以求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但这往往干扰了政府依法处理的进度。另外,有的集资诈骗犯罪还通过骗取政府的信任取得合法经营的权力,并且打着政府的旗号进行诈骗活动,当其目的暴露之后,往往由当地政府背黑锅,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五)、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
参加集资的社会公众倾其所有进行投资,当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时,不仅给参加集资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部分受骗受害群众在被骗至血本无归后,情绪波动特别大,容易联合具有相同经历的受害人,采取上访、静坐、游行、绝食等过激行为,制造影响,以求政府出面解决。如果当地政府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严重的混乱。
五、集资诈骗犯罪的预防
(一)加强法制宣传
以社区为载体,利用身边发生的案例,采用出专栏、墙报等形式以案释法,将法制宣传深入到基层,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做到合法投资、生财有道。对集资诈骗犯罪突出的省市及地区,要召开相关人员会议,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人,要求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觉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二)健全金融信息预警通报制度
一要加强经侦部门与基层派出所的信息情報互通工作。发挥辖区派出所最接近人民群众的优势,将信息触角延伸到基层。社区民警要密切掌握辖区治安动态,一经发现有涉及群体性的经济犯罪动态要及时反馈给经侦部门;经侦部门要定期将经济犯罪的动态向基层派出所进行通报,共同做好防范工作。二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情报交流,利用行政执法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掌握违法人员信息的优势,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交流,发现经济犯罪信息,及时定点打击和重点防范,使侦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三要与相关金融行业建立健全金融信息交流通道,金融行业一旦发现市场出现经济动荡,有存在发生经济犯罪的风险时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一旦发现有涉嫌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要及时通报相关金融部门,做好金融防范工作。
集资诈骗犯罪危害巨大,由其所引发的群体事件危害更是有违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趋势,必须有力、有节打击,才能威慑罪犯,发挥法律对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作用,将集资诈骗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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