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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能做的工作

时间:2021-04-16 06:36:04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维联网讯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稍微复杂一点的...

  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稍微复杂一点的刑事案件,从刑拘之日起算,侦查阶段可能就要历4个月至7个月的时间,有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持续更久。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嫌疑人做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接案和委托

  犯罪嫌疑人自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局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作为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如可以通过侦查机关发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了解到罪名情况以及羁押地等),案件进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种类等;其次,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具备委托资格。最后,审核委托人是否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家属关系证明"材料,办理委托手续。

  2、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并递交有关手续

  律师须把一整套刑事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提交给办案单位,并告知已依法介入案件。同时,依法向办案单位进一步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律师应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据有节。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则首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批准后会见。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应当指出的是,除"三类案件"外,这个程序也可以放在首次会见做到心中有数之后进行。)

  3、初步研究罪名犯罪构成要件,了解案件发生背景及涉及到的行业术语、专业技术等,为首次会见打好基础

  首次会见之前,作为律师应做到对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心中有数,有些涉及到专业领域的罪名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还应对该专业知识进行了解和梳理。律师还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作用,检索并大致归纳出该罪名的司法审判情况,如什么情况下可不诉、可认定从犯、可判缓等等。如涉及到贪贿类案件,律师还应对政治环境、反腐形势做一个了解。

  4、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向其释明自己身份(如提供名片、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家属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部分案件反侦查意识和警觉性较高的嫌疑人甚至还不信任,此时就要求律师耐心解释。获取嫌疑人的充分信任,是律师展开有效会见的第一步。

  其次,取得嫌疑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可在会见前,准备好数份空白的刑事授权委托书,并征得嫌疑人同意后让其本人签署。我们在接触到的有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每次会见侦查机关都会要求严格审查委托人的资格(即是否为法定的近亲属),甚至核对每次签名的笔迹等。律师若取得嫌疑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恰恰可以回避这些问题,加快会见的进度,为会见赢得时间。

  再次,初次会见律师还应当依法告知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如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等)、涉案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等情况。在问及"我应该怎样应对侦查机关的提审"、"这个我要不要讲"、"那个我应该怎样说对我有利"等问题时,律师应当让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选择供述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嫌疑人如何供述。如律师可以这样的句式来回答:"你这个问题是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关于主观方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这个问题,涉及到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问题,关于这个原则,法律规定和实践掌握是这样的…"律师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要用法律条文及其解释、法律原则及其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中应充分结合法言法语和通俗套话的穿插使用,因为你面对的嫌疑人文化背景是参差不齐的。律师既要适当显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以增加信任度,也要考虑到嫌疑人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吸收。对嫌疑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律师均应当予以婉言拒绝并给出善意提醒。而且我的经验是,这些类似的要求一次也不能答应,否则会变本加厉。这次叫你递只烟抽,下次有可能要求你拿点现金,再下次让你带封信。

  最后,律师应把重心放在询问案情上。如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及理由等。另外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也可以适时交代外面亲属对嫌疑人的生活关怀等。会见当中,在对的时间点以对的语调,将亲属的嘘寒问暖传达进去,有时候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些技巧,作为成熟的执业律师尤其是有志于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应当慢慢琢磨直至游刃有余。

  5、再次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提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并争取约谈办案人员或其主管领导

  在这个环节,律师可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件情况(主要是根据会见嫌疑人的笔录、向家属的了解以及向办案单位的了解等),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等律师意见(建议提交书面意见)。如撤销案件方面,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场并未参与本案、犯罪嫌疑人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律师可据此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实务当中,尽管撤销案件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等)难度较大,但"机会总是偏爱有准备的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律师一定要依法坚持提出律师意见。当然提出律师书面意见的同时,要尽量争取与办案人员或其主管领导约谈,当面沟通的效果在于,一方面能够直观地了解到办案单位对案件的有关考虑,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应对。另一方面,也可以拉近律师与办案单位的距离,为下一步更有效的沟通作铺垫。我们在实务当中,一般会将律师意见书分别给办案人员、主管各领导先行送寄一份,后电话预约约谈时间。在我们的坚持下,特别是近年来,大部分办案人员直至有关主管领导都欣然接受了我们的预约,在很多案件里面,我们也取得了不错的沟通效果。

  但指出一点,律师的意见应有理有据且具可操作性。

  6、把握好7天的审查逮捕期,及时与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取得联系

  有种说法,叫"37天黄金辩护期",大体是指侦查阶段的头37天,是律师开展辩护的黄金时间。这37天是由30天的最长刑拘时间加上7天的审查逮捕期组成的。如果律师在侦查机关工作进展不顺的话,如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支持等,那么在这7天内,律师还是可以就嫌疑人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及是否具备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发表自己的律师意见的。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并按照上述方式约谈有关办案人员及主管领导,争取不予批捕的辩护效果。但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法定有7天审查批捕时间,但律师的书面意见建议最好在头一两天就及时递交,留足时间后续沟通及检察院人员审查律师意见,亦防止其提前决定批捕而律师意见尚未送达到位。

  7、批捕后律师仍可有作为,即可考虑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关于羁押必要性的问题其实刑事诉讼法早已有涉及,但具体怎么启动、启动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以及由哪个部门负责执行等问题似乎不太明确。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并试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也为律师办案提供了"操作指南"。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单独作为一个程序或案件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明文规定了,可以不予羁押的相关情形。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附上证据材料。

  以上仅轮廓性地介绍了侦查阶段律师的基本工作流程。其实在具体操作中,律师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注意。例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外,不得调查其他证据。律师不得让犯罪嫌疑人签署与其定罪量刑有关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尤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则不能签,否则可能涉嫌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又如,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告知基本的案情概貌,但不得将案件细节透露给委托人,更不能把会见笔录复印给嫌疑人家属或让其拍照,更不可以透露给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律师如果将国家侦查犯罪的活动泄露,可能被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遭受处罚。同时,律师如果将案件细节告知委托人,可能会造成委托人因"捞人"心切而去实施串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倘若发生,律师难辞其咎。(No.004233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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