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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

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六版前言

时间:2022-08-16 13:33:29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在不少有识之士看来,当下的刑事立法过度活跃和频繁,增设新罪过于轻率和激进。可是,无论立法变革多么具有活力,它都只能隔着相当距离落在相应的思想变革与经济变革之后,而不可...

  在不少有识之士看来,当下的刑事立法过度活跃和频繁,增设新罪过于轻率和激进。可是,无论立法变革多么具有活力,它都只能隔着相当距离落在相应的思想变革与经济变革之后,而不可能策马先行、冲锋在前。总体而言,如今的刑事立法比较被动和消极,增设新罪相对缓慢和拘谨。立法机关完全可以从几年一次修正转变为一年几次修正。因为在白云苍狗、沧海桑田的变革时代,始料不及的犯罪层出不穷,后患无穷的犯罪变幻无常,立法者不可能一言不发、高枕无忧。刑法必须对犯罪作出敏锐的反应,从而迅速跟上新时代的步伐,充分满足老百姓的需求。立法者一言定之便一劳久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刑法的灵魂,刑法的适用危险莫过于被社会舆论压倒时,对刑法的捍卫没有比此时更为重要。正因如此,对于司法人员因法无明文而泰然自若地作出的无罪判决,刑法学者们定会交口称誉、拍案叫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危险的现实化总是屡见不鲜、司空见惯。事实已经表明,减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现象的最佳路径,是立法机关频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

  面对崭新的刑法条文,解释者或许不明觉历、不明就里,因而可能一头雾水、一筹莫展,但不能因此弃之不顾、置之不理。套用哈钦森的话说,刑法学者不是刑法的伟大建筑师,更像是刑法的卑微装修工。尽管如此,也应责无旁贷地尽卑微之力,让一般人感觉到刑法的雄伟壮观,让适用者感受到刑法的神工意匠。

  人们习惯于认为,法条文字的歧义性、多义性、模糊性,导致法条需要解释也难以解释;解释者唇枪舌剑、针锋相对,适用者莫衷一是、无所适从。其实,文字原本并无这类特性,争议源于不同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争取,不同解释者对自身观念的确信。公诉方根据自己对法条的理解提出控告时,被告方必然制造法条的其他含义展开辩护。刑法学者们的正义感生生不息,各自的价值观生机勃勃。即使由直觉形成的结论,也必然预先就打上其价值评判的烙印。而且,学者们大多希望提出拔新领异的见解与别具慧眼的观点,于无疑处提疑问是学者的天性。此学者作这样解释提出这种结论后,彼学者会作那样解释得出那种结论。“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是实行成文法主义的必然局面与正常现象。虽然不太清楚的是,如若刑法学中的任何一种观点都不能得到哪怕暂时性的公认,是只会造成刑法学的虚假繁荣,还是导致刑法学的蓬勃发展,但我依然赞成乔纳森·卡勒的说法:“理论问题不会有和谐的答案……理论能够提供的不是一套结论,而是为新思想的出现开拓视野。它要求我们做的解读工作,是对预测提出挑战,对你赖以进行研究的假设提出质疑。”

  刑法学者似乎至少生活在两个法律世界中,必须抱有两种忠诚:一个是通过感觉知悉的成文法世界,另一个是经由心灵知悉的自然法世界。解释者在两个不同的世界之间被拉扯牵制,其间的张力既是解释者永无穷尽的话题,也使解释者永无休止地思考。“不论神学教义学还是法教义学的历史都清晰地表明,教义学的功能并不在于束缚精神,而是恰好相反要在处理各种经验及文本的过程中提高精神的自由程度’。只有坚守教义学的扭曲形象者才会对这项说明感到惊异;所有曾严肃地进行教义学工作的人都会接受前述说法。众所周知,与受过教义学训练的法律人相比,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往更‘忠于文字本身’,会对规定作严格、但经常是较少合理性的解释。”([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97页)这一论断似乎显露出对自然法更为忠诚的态度。多么希望自己对两个世界都给予全部的忠诚,但委实不易、确实太难。对某些具体问题常常进退首鼠、游移不定,就是因为难以两全其美、不能左右逢源。按理说,教科书原本只应表达自惟至熟的观点,但本书则充满一知半见的主张。

  一方面,即便自己深信不疑的观点(如“盗窃可以公开”“机器不能被骗”),也不可避免遭到他人的强烈质疑。所以,自我确信毫无意义。另一方面,卑微如我者在最后达到确信时,同时获得了对自己确信的怀疑。因此,自我确信全无可能。每个人都有一些本该坚信不疑却未能坚持的观念,同时又有一些本应予以质疑却恰恰无比坚定的想法。难以回答五年前怎么那样想,无法知道五年后将会如何想,只是知道当下可以这样想。坚信什么、质疑什么,还真是一个问题。好在聪慧斯文、才识过人的学子们在我举棋不定、犹豫不决时给予了莫大支持与热情鼓励!

  法门一入深似海,从此痴迷不由人。夙夜匪懈,专事一法,只因对它的兴趣与爱好。刑法学虽然是我的精神乐园,但我从未对自己的解释心满愿足,如痴似醉(“我酿的酒喝不醉我自己”),而会对相反观点洗耳恭听、神醉心往(“你唱的歌却让我一醉不起”)。刑法学既充满了争议,也充满了答案。面对他人的批评,虽然不可能言听计从、百顺千随,但也决不会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而是尽可能博采众议、敬守良箴。辩证方法总是以相反对的思想直面思想,以便争论的正反两方导向真正的思想。争论不是力量的试验,只是阐述的手段;争论者需要合作性地论辩,以便获得比争论前更大的智慧更多的思想。纵然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善待一切理论,不要指责对方的缺陷,而要汲取对方的精华,不要推倒其他学说后站在原处,而应接纳其他理论后发展创新,但为了提出井蛙之见、表达刍荛之言,无论如何也难以避免说白道绿、品头论足。或许应当认为,对他人学说的批评,是对他人本身的尊重。所以,在出版的论著中拍砖,于微信的“票圈”里点赞,是生机盎然的美好景观。

  本书对第五版进行了全面修订。基本立场一如既往,但难言一以贯之。至于具体观点,有的因一得之愚而一心坚守、一意孤行;有的因一念之差而一改故辙、一反常态。不能不承认的是,本书文字表述虽非信笔涂鸦,但既可能平淡无味、不通文墨,也可能词不逮理、辞不达义,还可能鄙言累句、聱牙诘曲。内容阐述纵未不假思索,却既可谓函矢相攻、蜩螗相喧,也可谓顾此失彼、左支右细,还可谓叠床架屋、翻来覆去。对于诸多问题的解释,则充满了目睫之论、肤受之言、皮相之谈、荒谬之见。哲学家德尔图良说:“唯其荒谬,我才相信。”我只想说:“唯其荒谬,我才表述。”即使有人说“失败只是形式稍有不同的成功”,我也不敢说“谬论只是表述稍有不同的公理”。于我而言,学术或许是永不丧失热情、永不减少激情地从谬论走向谬论。
                                 张明楷
                                2021年4月16日 (005105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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