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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四川银保监局副局长李国荣被双开

时间:2022-05-14 15:29:33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呼和浩特市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呼和浩特市监委对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国荣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罔顾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决策部署,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中上下其手,插手干预包商银行及关联机构资金借贷、资产处置、人事安排等事项,大肆谋取私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收受私营企业主和监管对象礼品、礼金,无偿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入职金融机构打招呼。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企业贷款融资、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国荣身为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坍塌、毫无宗旨意识、目无党纪国法。尤其是担任包商银行接管组副组长、包商银行临时党委书记期间,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想当官发财"两不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风险处置权力作为利益输送、结交关系的工具,是"靠接管吃接管"的典型,造成恶劣政治影响,严重损害监管形象。其大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后,且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事件所涉系列监管腐败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期间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是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典型。李国荣的行为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国荣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李国荣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呼和浩特市监委研究决定,将李国荣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国荣简历

  李国荣,男,汉族,1975年6月生,山西山阴人,管理学博士,199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

  1997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办机要交通局办公室、党办人事处工作;

  2000年2月至2002年8月,任中办机要交通局党办人事处、办公室副科长;

  2002年8月至2003年8月,任中办机要交通局党务秘书科科长;

  2003年8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二处(机要室)主任科员;

  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二处(机要室)副处长;

  2006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一处(值班室)副处长;

  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一处处长;

  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秘书处(值班室、机要室)处长;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任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电子政务处处长;

  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任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其间,2018年12月起借调中国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工作,2019年5月任包商银行接管组副组长,2019年7月任包商银行临时党委书记,2020年11月任包商银行破产清算协调小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监委)(005084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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