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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法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上举报需知

时间:2020-06-20 22:35:17  作者:王程杰整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

  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请您参照举报材料参考样式反映问题。

  六、反映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问题。(No.004178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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