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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础

刑法解释学与社科法学

时间:2022-04-20 10:28:32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维联网讯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近几年来,法学界出现了所谓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依照通行的说法,社科法学强调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法教...

  近几年来,法学界出现了所谓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依照通行的说法,社科法学强调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法教义学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但在我们看来,将所谓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相分立乃至对立的做法,殊有不当。

  虽然社科法学的具体标准及其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教义学并不排斥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事实上,刑法教义学不仅会从社会科学中,而且会从医学、自然科学中汲取新的知识与方法。例如,刑法教义学中的机能责任论(妥当与否是另一回事),其实源于社会心理学上的机能责任论。再如,刑法教义学中关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汲取了流行病学的知识与方法。这是因为,刑法教义学虽然以刑法文本为依据,但并不是对法律文本的简单阐释,而是既要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又要解决具体问题的创造性活动。所以,刑法教义学不可能排斥任何有助于达到自身目的的知识与方法。认为刑法教义学“将刑法制度视为一个相对封闭的规范系统”,“忽略法律实践中的经验事实”,“忽略‘地方性知识’与‘活的法律’”,“不能从社会环境和社会变迁的角度解释各种法律现象”,“不能根据经验和事实提出和发展法律概念和理论”,其实是对刑法教义学的误解。刑法教义学从来就没有将刑法制度视为封闭的规范系统,相反,懂得刑法制度向生活事实开放,懂得刑法的真实含义只能在生活事实中发现,懂得社会变迁必然导致法条含义的变迁,懂得任何解释结论都不是终局性的真理。概言之,以为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只是"书本之法"而非"实践之法",认为"法教义学通常专注于法律现象本身,而不是将法律看作社会现象、经济现象、政治现象的投射"的观点,都不符合刑法教义学的真实面貌。

  还要说明的是,刑法学不仅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而且还吸收了许多社会生活中的经验性事实,因此,刑法学的内容原本就包括了所谓的社科法学。例如,广义刑法学中的"犯罪学是一门归纳型科学(inductive science),如同其他的归纳型科学那样,它用有可能最准确的方法观察事实,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探讨这类现象的原因"。事实上,刑法教义学的许多研究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可见刑法教义学并非不关注法条以外的经验事实。即使是狭义的刑法教义学,也存在大量根据经验性事实提出的一般性理论。例如,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防卫过当、一罪与数罪的判断等,刑法教义学都通过总结大量的经验事实进而提出一种模式化的判断方法。

  总之,刑法教义学一直在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没有将刑法视为封闭的规范体系;强调所谓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相分立或者贬低法教义学的做法,并不可取。刑法是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适用的法律,刑法学必须为刑法的适用提供理论基础与方法;刑法学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不可能从教义学(解释学)"提升"或者"转变"为社科法学。(004327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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