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开封市禹王台区居民毛某林,为获取市实验幼儿园上学指标,从而达到其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目的,利用其前妻在实验幼儿园当配班老师的便利,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该园园长张某某带病提拔、侵占幼儿伙食费等问题。2014年以来,举报人不断向中央纪委、河南省纪委、开封市纪委信访举报,另外,还向海南、新疆、青海、重庆等其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寄发举报信,多达300余封。开封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市教育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级办理,由市纪委监委第二审查调查室成立核查组进行重新核实,未发现幼儿园园长张某某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为积极化解矛盾,核查组在弄清毛某林举报的真实目的后,多次对其教育引导,讲政策、摆事实,其仍以核查不实为由与核查组对抗,拒绝在反馈意见书上签字,但又提供不出证据,仍持续向全国各地寄发诬告信,并称核查组是张某某的“保护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开封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卢志军同志对此件高度重视,要求查清查透、依法处理、消除影响。分管领导亲自指导,全力督办,牵头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信访、属地党委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连续6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毛某林恶意举报的处置问题。经研判,毛某林歪曲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控告张某某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张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已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公安机关在查证过程中,从其住处搜查出尚未寄出的诬告信还有1000多封。2019年1月31日,由市公安局以诬告陷害罪依法将毛某林刑事拘留。目前,对毛某林违法行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下一步将提起公诉。
我国《信访条例》第48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二:
郭××,男,1952年1月生,镇平县杨营镇郭营村人。2012年以来,举报人郭××以镇平县杨菅镇郭营村原支书张××和村长郭××非法倒卖土地、贪污为由,多次往中央、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投递上访材料,控告张、郭二人。后经各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告知其控告均不属实。郭某某收到答复后,仍继续无理由上访、控告,企图使张××和郭××受到刑事追究。2018年,反映人郭××因犯诬告陷害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碍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郭××意图使张××和郭××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属于诬告陷害,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No.00418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