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以案说法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概述

时间:2021-10-25 11:49:22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维联网讯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或者利用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缺乏反抗意识)、难以反抗(缺乏反抗能力)或者不知抗拒(不能意识到性交行为)以及不敢...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或者利用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缺乏反抗意识)、难以反抗(缺乏反抗能力)或者不知抗拒(不能意识到性交行为)以及不敢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际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际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其承诺无效。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他手段"的相对性)。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性交的,也不成立强奸罪。当然,行为人与女精神病患者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或者为了形成事实婚姻而与女精神病患者共同生活的,不应当以强奸罪论处。但是,仅与精神病患者具有性生活,而没有其他方面的共同生活与婚姻关系的,仍然应认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的范围是难以具体确定的,只能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进行判断。例如,实践中存在不少非法行医者与女患者性交的案件,对此应当具体分析。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甚至没有采取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大多只是采取了欺骗手段。如果欺骗手段使妇女丧失了作出自我决定的能力,当然可能认定为强奸罪。例如,行为人利用妇女治病心切或者重大无知,谎称只有通过性交给妇女发送功力可能痊愈,四处求医无效的妇女以为别无选择而"同意"性交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欺骗手段并不影响妇女行使性行为自主权,妇女明确意识到自己与对方实施性交行为的,对方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例如,行为人在高档宾馆租一个房间,谎称为航空公司招聘空姐,不少年轻女性前来应聘。行为人在声称某人符合空姐条件后,就要求与之性交,并声称这是潜规则,女性同意性交,事后发现上当受骗的,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即使行为人采取这种手段与多名女性性交,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有人提出既然骗财是犯罪,为什么骗奸不是犯罪?这是因为骗财构成诈骗罪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但单纯骗奸构成强奸罪缺乏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认为"其他手段"包括单纯骗奸行为,就明显不符合同类解释规则,一旦不符合同类解释规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质言之,只有当欺骗行为导致妇女不能反抗、难以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时,才属于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而不是任何欺骗手段都是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再如,行为人只是对性交行为采取了另一种表述,精神正常的妇女对此有清楚认识,行为人也没有实施其他影响妇女行使自主决定权的行为的,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例如,精神完全正常的妇女让甲为自己治病妇科病,四让妇女把药物均匀抹到下体内,妇女问怎么操作,甲说"我将药物抹到生殖器上后给你送进去",妇女对此表示同意,难以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文资料详见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六版第1136页、1137页)(No004251211025)

Tags:
    匿名评论
  • 评论
人参与,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