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应向被害方赔偿哪些费用,是双方都十分关注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也是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争取被害方谅解、附带民事诉讼或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调解、和解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相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二者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后者中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两金”,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文中,笔者将列举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观点简要分析如此规定的背景原因。
一、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在人身遭受侵害的情况下,结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一般可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可索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上述规定的上位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仅处理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不支持受害人一方关于精神损失的索赔。
(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原因
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司法实践而“不得已”作出的务实选择。刑事案件审结后,特别是被告人被送监服刑或者执行死刑后,往往连有关赔偿被害方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都难以得到实际执行。若赋予被害方对精神损失索赔的权利,只会制造“空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不可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背景原因
如前文所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如允许被害方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就同一犯罪行为,被害方可以同一理由,两次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既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虚置,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不含“两金”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不含“两金”。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背景原因:
1.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责令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应赔偿。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判处被告人死刑,实已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再要求其作出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相同的赔偿。
2. 死亡赔偿金或伤残等级较重的残疾赔偿金,多则百余万,少则数十万。造成此类后果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绝大多数经济状况差、赔偿能力弱,有的被执行死刑或者其他刑罚后,更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相关判决往往成为“法律白条”。如判决被告人赔偿高额“两金”,势必会增加判决的执行难度,进而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刑事被告人赔偿高额“两金”,势必会导致被害方对于损害赔偿抱有较高期待。但由于多数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被告人及其家属面对高额索赔可能直接放弃对被害方主动赔偿,反而最终导致受害方实际无法得到赔偿,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
基于上述原因,《刑诉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一般不含“两金”。而且,如允许被害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两金”,也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虚置,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因为犯罪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亦不包含“两金”。当然,还要注意,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同时,就赔偿问题,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005104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