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繁荣发达的国度,令人敬佩的教授们,精心"经营"自己钟情的教科书,在那片园地里阐扬传世理念、彰显卓异才华。读着那些玉质金相、剖决如流、文从字顺的教科书,恰似醍醐灌顶、甘露滋心。对于这些大方之家,樗栎庸材如我者,只得向若惊叹,却不能望其项背。我从未奢望自己能凭挈瓶之知写出一部只有研精覃思、博考经籍之后方可成就且不致误人子弟的教科书,只是因为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道来话长,莫如省略),致使拙作《刑法学》第一版与读者见面。在文献汗牛充栋、教材不知凡几、学者集苑集枯、学说见仁见智的刑法学领域,撰写一部教科书,于我而言,实有举鼎绝膑之感;写作之时,也若有芒刺在背。好在《刑法学》首版付梓之后的反应,使我获得了些许安慰。
名家撰述的教科书中,有两类令人叹为观止。其一,出版二三十年后未曾也无须修订,仍然反复印刷,学者频繁摘引,学子百读不厌。其二,出版之后每年一次新版,依然纸贵洛阳,学界竞相传诵,学士爱不释手。我乃平庸之辈、愚钝之人,不及前者稳健,弗如后者敏捷,既无能力成就一部可"一劳永逸"的教科书,也难做到每年印行一次新版。本书首版问世后,同仁们对其中奇谈怪论的批判以及附带对刍荛之见的认同,一直萦绕于我心,不经意间,"本人存用"的教科书上已留下稠密的修补删改记录。于是,我拟定以经常修订的方式,"经营"这本教科书(虽然好几家出版社约我改换书名在其处出版,但我眼下还没有"移情别恋"的欲望)。或许若干年后,教科书的体系已面目全非,观点也改弦更张,但我不会自动放弃和中止这本教科书的"经营"。
本来,第一版付梓后不到两年,便有同仁诚挚地建议我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进行修改,但我反复扪心自问的是:仓促修订能否给读者以新版的感觉?由于当时未能做出肯定应答,便寻思着在多发现、多研讨一些问题后再作修订。去年在刑法学大师云集的德国学府访问期间(2002年3月至9月),拜读了阿图尔·考夫曼"并非仅为法学研究人所写,读者对象也包括法律外行人"的《法哲学》一书。考夫曼在"导言"中写道:"任何刑法法律人都不会借助一本五十年前,或只是十年前所写的作品(法条释义、教科书),来解答一个案例。这种作品几乎只能作为历史文献。"(Arthur Kaufmann,Re-chtsphilosophie,C.H.Beck,1997.S.4)这段话令我寝食不安:拙作《刑法学》倘若不从速修订,是否会被人作覆瓿之用,且不符合"历史文献"的构成要件?于是,修订欲望愈加强烈,回国之后便着手实行。
本次修订,仍以刑法的法益保护(含人权保障)目的为核心,维持刑法论—一犯罪论——刑事责任论一一罪刑各论的总体系,删除了第一版的"犯罪客体要件"与"定罪"两章,其中的必要内容纳入相应章节。犯罪论方面,立于客观主义立场,采取结果无价值论(修改了第一版中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并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在刑罚论方面,站在并合主义立场,使相对报应刑论的主张更为明确。总的来看,在体系的思考与问题的思考之间,本书更注重后者。与此同时,以下几点也是我修订时企望实现的:既立足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又将论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既评介中国的理论学说,又从学派之争的视角进行分析;既解释现行法条,又阐释规范背后的理念;既闸述刑法理论上的要害与重点,又预测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与已经遇到的难题;既发表自以为成熟的见解,又提出自己尚难回答的疑问。
作者末学肤受、学识谫陋,加之仓促付梓,校改不周,不仅企图奢望可能未遂,而且错漏舛误定然难免。法律的解释并非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的判断,不能被事实证伪,难以被实践检验,所以,我不得不时常以怀疑的眼光审视自己的观点。本书针对许多争议问题与通说观点发表的舐皮论骨之见,还待国人贤达衡定。人文科学的研究,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学术批评。学术批评使我获益匪浅,因为"旁观者清",参与讨论的学者,更易于发现对方的遗漏,更善于寻摸对方的缺陷;面对学者的批评,我必须补救原本的观点或者创建崭新的理论。正因如此,若能博得同仁们的不吝赐教,下次修订时得以采摭群言,将是笔者莫大的荣幸。
本书第二版得以付梓,得益于多方的协力与襄助,对于他/她们的感激之情,委实难以言表;为免挂一漏万,恕我不一一列举他/她们的尊姓大名,但我要由衷地、真诚地道谢:感谢传道并解惑的恩师!感谢博达却谦和的学者!感谢坦荡又精诚朋友!感谢友善且宽厚的同事!感谢聪颖而厚实的学子!感谢勤恳和亲爱的家人!
张明楷
2003年6月于清华园(005109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