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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

时间:2022-03-26 11:44:15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维联网讯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骗取贷款罪的构造与普通诈骗罪的构造相同: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行为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

  骗取贷款罪的构造与普通诈骗罪的构造相同: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行为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了贷款。欺骗手段是针对可以认识真假的自然人而言,并不是只要贷款材料存在虚假,就属于采取了欺骗手段。只有当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中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就发放贷款产生认识错误时,才属于欺骗手段。由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情形,下面分别讨论。

  第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行为人的真实想法,主动要求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人根据其要求提供虚假材料后取得贷款的,不得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这是道理极为浅显的结论。可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相反的判决。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只要行为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就是有欺骗行为,完全没有从诈骗罪的构造出发认定骗取贷款罪,完全不考虑行为人基于什么原因提供虚假材料,更不考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产生认识错误,以及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

  第二,行为人虽然在贷款材料方面弄虚作假,但将真相告诉了金融机构中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员,后者知道真相的,不能认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这是因为,在所有诈骗犯罪中,只要具有处分权限的人知道真相,就不存在产生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受骗者。既然没有受骗者,其对财产的处分就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因而完全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造。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的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被骗但银行本身被骗的观点,完全不成立。

  第三,行为人甲向金融机构中负责办理贷款事项的工作人员乙提供虚假材料,并且将真相告诉乙,但没有与乙就如何欺骗具有发放贷款处分权限的领导丙进行共谋,乙主动隐瞒真相,将贷款材料上报给丙,丙同意发放贷款的,甲也不成立骗取贷款罪。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甲虽然提供了虚假材料,但将真相告诉了乙,甲对乙没有隐瞒真相,也没有欺骗丙的行为与故意。既然如此,就不能认定甲构成骗取贷款罪,只能认定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四,行为人甲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乙提供虚假材料,既没有与乙通谋,也没有将真相告诉金融机构中具有处分权限的负责人丙,但丙在审批时知道真相仍然决定发放贷款的,只能由丙承担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责任。虽然,甲的行为可能属于骗取贷款罪未遂,但对骗取贷款罪的未遂犯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行为人提供了虚假材料,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进行任何审核就发放贷款的,难以认定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贷款。 (004313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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