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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合同诈骗罪详述(二)

时间:2022-04-13 16:32:13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四)合同诈骗罪的责任要素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

(四)合同诈骗罪的责任要素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诈骗行为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例如,就上述第三种情形而言,行为人必须在“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特别是对第四种情形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认定,必须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概言之,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据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欺骗方法使对方免除自己的债务的,则是新的(合同)诈骗行为。此时的诈骗对象并不是先前的财产,而是免除债务这一财产性利益。
(五)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既然是合同诈骗罪,就必须是合同本身对欺骗对方当事人进而骗取财物起到了重要作用。(1)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合同本身成为欺骗对方的手段;(2)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必须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否则只能成立普通诈骗罪;(3)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所获得的财产,必须是作为合同标的的财产,如果行为人获得的是合同标的之外的财产,则只能成立普通诈骗罪。行为人花言巧语使对方似乎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如若没有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并不会交付财物时,行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应当认为合同对欺骗对方当事人进而骗取财物起到了重要作用。反过来说,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此外,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因为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故不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这就如同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某个要件但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一样,当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合同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此之前或者之后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第224条的明文规定,也是由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决定的。例如,行为人以为企业招工为名,发布虚假招工信息,以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对方财物后,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招工用工合同的,只能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从自然事实的角度来说,诈骗行为似乎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但从规范意义上说,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招工用工合同,只是诈骗既遂后掩盖其诈骗犯罪的手段,故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与该合同在民法上是否有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因为合同有效就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也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肯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换言之,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以合同无效为前提。例如,在购销合同中,购买方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在给付部分预付款后,销售方将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交付给了购买方,购买方收到全部货物后逃匿。一方面,该购销合同依然有效,销售方可以要求购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另一方面,购买方的行为依然成立合同诈骗罪。
4、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另有规定,所以,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也有例外,参见第九章第二节、第四节)。如利用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些不需要利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竞合问题。此外,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产品的,是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六)合同诈骗罪的争议问题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争论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人们习惯于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于是想方设法提出二者的区分标准。其实,这种研究方法并不可取。
民法上的民事欺诈概念,并没有将合同诈骗排除在外,而是包括了刑法上的合同诈骗行为。换言之,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是一种包容关系,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既然如此,就不能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或者界限。民法上的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上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个案件事实,总是具有多重属性,常常牵涉多项法律,以不同的法律规范为指导归纳、评价案件事实,就会得出不同结论。据以指导的法律规范不同,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就不同。于是,有的人会以民法规范为指导讨论案件事实,认为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有的人会以刑法规范为指导讨论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显然不能认为,只要在民法上得出了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的结论,就不能从刑法上得出案件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认为民事欺诈案件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可谓没有以刑法规范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使以民法规范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取代了以刑法规范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如果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适用刑法,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例如,遇到杀人、伤害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杀人、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法官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杀人、伤害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伤害罪。因为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所以,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基于同样的理由,以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为由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明显不当。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将民法上的民事欺诈认定为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就混淆了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其实,所谓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所谓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于是,问题便在于:以什么为标准将民事欺诈中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挑选出来以犯罪论处?显然,凡是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的行为,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检察官与刑事法官通常不必再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
一种观点认为,诈骗必须是“空手套白狼”,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表现为没有交易的情形;只要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的交易行为,就不成立合同诈骗罪。在本文看来,这种观点难以成立。这是因为,诈骗罪原本大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也不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例如,甲公司通过伪造产权证明,利用合同将没有产权的住房冒充有产权的住房出售给他人的,即使客观上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也不妨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再如,将已被全部开采并无矿藏的矿山冒充有矿藏的矿山(采矿权)出卖给他人,或者将低质矿山冒充高质矿山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合同诈骗罪。
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过履行合同的行为,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也不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前述合同诈骗罪的第三种行为类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不能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诚然,如果说民事欺诈都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这一区分标准或许也是成立的。然而,民法并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在民事欺诈外。另外,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合同欺骗他人使之处分财产,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能肯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由于主观目的的认定难于客观行为的认定,所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非有反证)。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
不能认为,只要可以按民事欺诈处理,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种观点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误解。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意味着对于任何个案都首先考虑、判断能否按照民法处理,只有当民法的处理不能令人满意时,才适用刑法。一旦解释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合理解释,那么,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应当以犯罪论处。
(七)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24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004321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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