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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缘起

犯罪的一般定义

时间:2022-08-31 10:35:56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各国都制定刑法,各种刑法都使用犯罪概念。但在刑法上是否以及如何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则有不同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并不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如德国刑法、日...

  各国都制定刑法,各种刑法都使用犯罪概念。但在刑法上是否以及如何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则有不同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并不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如德国刑法、日本刑法)。第二种立法例从形式上(或分类意义上)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1937年的《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是犯罪。这类定义突出地说明了犯罪是违反刑法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强调了犯罪的法律特征。第三种立法例从实质上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如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这种定义强调犯罪的实质特征。第四种立法例规定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犯罪定义。如1958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7条规定:“凡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危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侵犯社会主义所有制,侵犯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这种定义同时强调犯罪的实质特征与法律特征。

  刑法理论给犯罪下定义面临着许多需要考虑的情形,如有的行为应当是“犯罪”,但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有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但事实上并没有被认定为犯罪;有的行为在昨天是犯罪,在今天则不是犯罪,或者相反。换言之,一个犯罪定义,要顾及实然的犯罪与应然的犯罪、现在的犯罪与过去、将来的犯罪,实为难事。正因为如此,刑法理论上也出现了不同的犯罪定义。(1)依据犯罪的法律后果给犯罪下定义。通常的提法是,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定义重点说明了如何从法律上识别犯罪,即法律后果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是犯罪。(2)按照犯罪的成立条件给犯罪下定义。如德国、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3)结合犯罪引起的诉讼程序给犯罪下定义。这种定义见之于英美刑法理论。如有的学者指出,犯罪“是一种能够继之以刑事诉讼并具有作为这些诉讼程序的必然结果中的一种结果的行为”。有的学者指出:“犯罪可能被定义为一种行为或一种不作为,以及根据事实显示必然存在的与之相伴的心理状态,将导致社会作出一个正式而严肃的道德遣责的宣判’。”(4)根据犯罪的反社会性给犯罪下定义(实质的犯罪定义)。如有人指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社会侵害性的行为;犯罪的实质定义旨在说明立法者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实质根据。(5)综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李斯特对法益概念的研究,形成了实质的违法性论,使犯罪成为同时具有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行为,即“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苏联刑法理论也大多采用这种定义。如早在1948年,苏联就有学者提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罪过、应受惩罚性与不道德性,并将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结合起来研究。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00511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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