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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滥用职权罪详述

时间:2022-04-25 17:07:17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一般职务权限,不仅包括法定的职务权限,而且包括根据惯例、基于国情或者现状以及其他具体情形形成的职务权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外观上为行使职权,实质上是违法、不当的行为,或者抽象地看是行使职权,具体地考察却为违法、不当的行为。所以,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从司法实践上看,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根据《办理渎职案件解释一》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有人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间接故意;有人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还有人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也有人认为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核心理由是,认为本罪的心理状态为故意,进而认为行为人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要么不符合实际,要么对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等罪。本文不赞成这些观点。(1)如果说滥用职权只能出于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对直接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要么宣告无罪要么以其他犯罪论处,这有悖刑法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等值性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不可能也不应当出现间接故意时成立此罪,直接故意时无罪或者成立彼罪的现象。(2)如果说滥用职权只能出于过失,就意味着不存在故意的滥用职权罪,这并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刑法将滥用职权罪作为与玩忽职守罪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精神。更为重要的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但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没有为过失提供文理根据,即不能发现“法律有规定”。况且,正是因为旧刑法中只有过失的玩忽职守罪而无对应的故意犯罪,现行刑法才增加滥用职权罪。即使认为对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可以按过失的滥用职权罪论处,也难以说明现行刑法为什么在旧刑法已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罪的前提下增设滥用职权罪。换言之,倘若将滥用职权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就意味着完全没有必要增设滥用职权罪。这显然难以被人接受。(3)认为滥用职权罪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的观点,似乎不可思议。其一,既然过失与间接故意都能构成,直接故意更能构成,没有理由将直接故意排除在外。其二,在不能发现“法律有规定”的文理线索的情况下,认为一种犯罪可以由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构成,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三,间接故意与过失的非难可能性存在重大差异,而且刑法总则作了明确区分,将二者相提并论并不合适。其四,主张滥用职权罪可以由过失与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大多是以生活事实取代法律规定,或者说将自己想象的案件当作刑法规范。(4)认为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包括过失与故意的观点,不仅存在前述部分观点的缺陷,而且试图按作为与不作为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可是,按作为与不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既有悖生活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一种规范的分析与判断。

  总之,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形式应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如前所述,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的结果(第一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另一方面也应承认,一概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第二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同样不合适。例如,依照2017年8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是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的结果(第一结果),行为人对此必须具有故意(否则只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行为人对此之外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二结果),如药品、医疗器械致人伤亡等结果,则不需要有故意,只要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再如,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虽然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诚然,在这种场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司法实践仍然会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如果以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为由,不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就意味着其行为不符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因而不能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这显然不合适。所以,既要承认本罪是故意犯罪,将第一结果作为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又要将第二结果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但应有认识的可能性)、希望与放任。唯此,才能避免理论与实践上的困惑。

  二、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从前述应予追诉的情形可以看出,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时,才成立犯罪。但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也可能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本文的观点,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刑法第397条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只是为了限制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范围,而不是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伤害、杀人等行为,也仅成立滥用职权罪。一方面,滥用职权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不是对立关系,故不能认为,凡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都不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时,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显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同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救助他人生命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也成立故意杀人罪。例如,警察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窝藏犯罪人的(如滥用职权为犯罪人出具办理虚假身份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等),是滥用职权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又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骗取县财政补贴、补偿据为己有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县财政补贴、补偿的,是诈骗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与报复陷害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通谋,利用其职务帮助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从一重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由于具有两个行为,造成两个法益侵害结果,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条的前后逻辑关系来看,其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004334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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