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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时间:2024-02-08 17:41:34  作者:王程杰 整理  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浏览:   评论:0  
内容摘要:  大体而言,侵犯财产罪(财产罪、财产犯、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

  大体而言,侵犯财产罪(财产罪、财产犯、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抢劫、盗窃、抢夺、聚众哄抢、诈骗、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13种具体的财产罪。

  上述财产罪分为三大类型:取得罪、毁弃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取得罪是指不法取得财产的犯罪(如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毁弃罪是指消灭财产价值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履行债务是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取得罪是财产罪的中心。

  取得罪又可进一步分为夺取罪与交付罪,前者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 (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后者是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而交付财产的犯罪(如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取得罪还可以分为取得财物罪与取得利益罪。前者是指对狭义财物的犯罪,行为对象是狭义财物;后者是指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取得罪也能分为转移占有的取得罪与不转移占有的取得罪,前者如盗窃、抢劫、抢夺罪,后者则是指侵占罪。

  根据成立犯罪是否要求造成整体财产损失,可以将财产犯罪分为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和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对个别财产的犯罪,是指对被害人的个别财产(如财物、债权、无体财产权等)进行侵害的犯罪。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个别(特定)财产, 即使同时使被害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也成立犯罪。盗窃罪、侵占罪等都属于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例如,即使甲在进入乙的办公室盗窃乙价值5000元的手机时,将自己的5000元现金(乃至更多)放在乙的办公桌上,也对手机(个别财产)成立盗窃罪。不能以甲自愿给乙5000元现金为由,否认乙的财产损失。因为盗窃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乙的意志,乙对手机的占有是值得刑法保护的。甲自愿给乙5000元现金的行为,不能阻却其违反被害人意志的窃取行为的违法性。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或者推定的承诺, 则由于没有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不成立盗窃。例如,A去商店买手机时,店员不在场,A将标价2000元的手机拿走,同时将自己的2000元现金放在柜台里的,不成立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盗窃罪有时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而是因为A的行为并不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因而不成立盗窃罪。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是指对被害人的财产状态整体进行侵害的犯罪,或者说是使被害人的整体财产状况恶化的犯罪。对整体财产的犯罪的认定方法是,将财产的丧失与取得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整体财产没有减少就意味着没有损害,因而否认犯罪的成立。国外刑法中规定的背信罪属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本书(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倾向于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罪都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005201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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